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135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家住会昌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会昌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18时43分许,胡某某驾驶赣******小型客车沿323国道自东往西行驶至**镇**村路段实施左转时,与对向车道由温某某驾驶的搭载刘某某的赣(临时)*****超标电动车(经鉴定,该车为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证明,刘某某因本起事故住院治疗。经鉴定,案发时温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8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胡某某承担本起事故主要责任,温某某承担本起事故次要责任,刘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华
2020年8月1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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