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3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福鼎市**镇**村**号,住福鼎市**镇**街**号。因吸毒,于2019年11月15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5年4月28日被福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强迫交易罪,于2012年2月15日被福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5月12日被福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4年8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19时许,被害人兰某某在本市山前街道王厝二巷看到其妻子陈某某与被告人温某某一同行走,怀疑二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后兰某某驾驶电动车经过该二人身边时,用电动车碰撞被告人温某某,温某某被撞倒在地起身后,使用拳脚与被害人兰某某发生扭打,至兰某某头部、胸肋部等处受伤。经福鼎市公安局物证室鉴定,被害人兰某某右侧第4、5、6、7肋骨骨折,其伤情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温某某于2019年11月15日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于宁德市强制戒毒所,同年12月10日,其因涉嫌本案被民警从宁德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带往至山前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释放人员列入管理通知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液提取笔录、指认照片等书证。
2.陈某某证言。
3.被害人兰某某陈述。
4.被告人温某某供述和辩解。
5.福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无视他人身体健康,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其案发前有多次前科劣迹表现,酌情从重处罚;被害人在本案中有一定过错,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温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文绮
2020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温某某现羁押于福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3.随案移送证据材料壹张、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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