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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一部刑诉〔2020〕Z117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3195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州市荔湾区**号**房(户籍所在地广州市荔湾区**路**号**楼)。2020年4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1日经院批准逮捕同日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14时许,被告人温某某因在本市荔湾区六甫水脚**号*楼屋内维修家具,因而与被害人何某某夫妇产生矛盾并发生口角,被告人温某某与被害人何某某继而引发拳头打斗,造成被害人何某某双侧鼻骨、鼻中隔骨折(经鉴定,属轻伤二级),被告人温某某的面部有钝性外力作用所致的软组织损伤(经鉴定,属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温某某留在现场等候民警到场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害人的伤情照片、现场照片等物证;

2. 受理报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书证;

3. 证人廖某某的证言;

4. 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 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7. 现场勘验检查和辨认笔录;

8. 视听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地供述其罪行的,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婉鸣

2020年78

                                      

附件:

1.被告人温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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