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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2051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22199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地江西省信丰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2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温某某伙同赖某某、“牛某某”、“建某某”(均另处理)在本区南村镇南村星辉溜冰场对面马路持三把西瓜刀砍伤被害人黄某某左肩背部、左上臂、右上臂、左臀部等部位,致其左肱骨骨折,后逃离现场。同年3月22日,被告人温某某在江西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的损伤程度已达轻伤二级(需要补充鉴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庆光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温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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