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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182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8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5日被行政拘留五日;于2020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7时许,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道莲发三巷15座门前的一辆粤R*****号红色女装摩托车被盗。同日18时许,被告人温某某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东城东岗二路144号6座附近,明知该摩托车来路不明,仍以人民币800元明显低于市场价收购该车。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020元。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摩托车一辆;2.书证:户籍证明、发还清单等;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丝瑶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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