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公刑诉〔2018〕1287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28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郓城县**路**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5月26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3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18年1月16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5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2月14日,被告人温某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李某某、李某某受伤。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9日做出(2014)菏牡民初字第592-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4年10月25日做出(2014)菏牡民初字第5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温某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李某某、李某某221180.61元。判决生效后,温某某拒不履行判书决确定的法律义务。2015年8月13日,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做出(2015)菏牡执字第1092号执行裁定书,将温某某所有的鲁******号乘龙重型半挂牵引车、鲁*****挂号安通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查封。同年10月30日,温某某因不如实申报财产被该法院拘留15日。同年12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温某某交纳6.6万元赎车现金,上述车辆被交给温某某经营,同时协议约定温某某在2017年12月30日前分四次付清剩余11.3万元欠款,若连续两期违约,温某某应主动将上述车辆交至法院,后温某某未按约定支付剩余11.3万元欠款,也未将上述车辆交至法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证明、户籍证明等;2.证人李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温某某供述与辩解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 敏
代理检察员彭建宾
2018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温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郓城县**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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