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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9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福建省泰宁县人,户籍地福建省泰宁县**镇**号,住址福建省泰宁县**路**巷**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泰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泰宁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9日,泰宁县人民法院就被告人温某某与林某某之间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9)闽0429民初第41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人温某某于2019年9月30日之前支付林某某所有欠款共计19200元,但被告人温某某未如期支付。2019年10月8日,林某某向泰宁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10月9日,泰宁县人民法院于作出(2019)闽0429执87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并要求被告人温某某报告个人收入及财产情况。被告人温某某因未及时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2019年12月2日,泰宁县人民法院决定对温某某拘留十五日。2020年4月7日,经泰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询,被告人温某某名下有闽******小型面包车一辆,属未如实报告,亦未按泰宁县人民法院要求交付处置。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温某某被泰宁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截止2020年6月5日,被告人温某某已偿还林某某欠款共计人民币19200元。

2020年6月5日,被告人温某某被泰宁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闽******长安面包车;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收条、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林某某证言;4.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被抓获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继红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泰宁县**路**巷**号;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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