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温某某,绰号“**”,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77********,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现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7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同案人莫某某、吴某甲(均已判)伙同同案人于2020年5月间,向同案人杨某某(已判)租赁位于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农场”开设“虎狮”赌场,并提供赌具,招引多名参赌人员到场参赌,从中抽头渔利。赌场雇佣被告人温某某为赌场搭建蓬棚、拉遮阳网、电线以及在赌场打杂,雇佣同案人张某某(已判)在赌场内负责食赔,雇佣同案人吴某乙、江某某、薛某某(均已判)在赌场外负责为参赌人员指挥车辆及打杂。2020年5月19日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现场抓获参赌人员林某某、王某某等21人(均已行政处罚)及同案人张某某、吴某乙等人,并查获赌资、赌具及作案使用汽车、手机等作案工具一批。
被告人温某某于2020年9月2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汽车、手机等物品;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相关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王某某等多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合伙开设赌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温某某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温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温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许湘濒
2020年12月14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温某某现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