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温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诉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8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村**号,捕前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路**号**楼。曾因犯故意伤害、抢劫罪,于2001年7月9日被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3日凌晨,被告人温某某在清远市清新区**酒店KTV喝酒期间与他人产生矛盾,其便纠集一名男子到酒店报复,结伙持刀具砍伤酒店工作人员詹某某、周某甲、周某乙。民警接报后赶到现场,将温某某抓获。经鉴定,詹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周某甲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周某乙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朱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詹某某、周某甲、周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玉华温某某无事生非,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靖凯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温某某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碟1张;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2随案移送物品菜刀一把(暂存公安机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