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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某某容留卖淫案)_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老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温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5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嵩县**乡**村**组**号,现租住在洛阳市西工区**路。因容留卖淫,于2019年12月2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1月8日,被转为取保侯审。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1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至2019年12月20日期间,被告人温某某在其经营的位于洛阳市老城区唐宫东路的**养生会所容留张某甲、张某乙、周某某卖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容留二人以上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利敏

检察官助理:王彩彩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温某某现被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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