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公诉刑诉〔2019〕183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住信宜市**路**号**幢**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信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份,被告人温某某在位于信宜市**路**号**栋**号其家中房间,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2018年12月初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温某某见吸毒人员刘某某毒瘾发作来到其信宜市**路**号**幢**房,便带刘某某入房间,拿出毒品海洛因和吸毒工具针筒,二人注射毒品海洛因。同月的上旬一天中午,被告人温某某见到刘某某来到其家里,两人毒瘾发作,温某某带领刘某某进其房间,利用针筒注射毒品海洛因。同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刘某某致电给被告人温某某,说毒瘾发作了,温某某便叫刘某某赶快到其家,刘某某来到后,温某某带刘某某入房间,利用针筒注射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等;2.证人刘某某、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信宜市**路**号**幢**房容留吸毒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芃
2019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温某某现押于信宜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二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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