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珙检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6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珙县,住珙县**镇**煤矿**区**栋**单元**楼**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26日被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于2017年5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温某某在其位于珙县**镇**煤**区**栋**单元**楼**号租住屋内先后两次容留王某某、一次容留喻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及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系累犯和毒品犯罪再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和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久文
检察官助理 喻 强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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