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1167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509811987********,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北流市**镇**村**组**号。2012年10月16日因赌博被广西北流市公安局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温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下午,被告人温某某以探望儿子为由来到其前妻梁某甲居住的位于佛山市**镇**道**号**房的出租屋,向梁某甲提出复婚要求,双方发生争吵。被告人温某某在出租屋内饮酒后,将房门反锁不让梁某甲离开,梁某甲便用其儿子的手机报警。接到报警后,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白坭派出所民警李某某与辅警梁某乙立即前往该出租屋处置。在处警的过程中,被告人温某某不听劝阻,拒绝配合调查,不断辱骂处警民警,并用脚踢伤民警李某某胸腹部等部位、用牙齿咬伤辅警梁某乙的右手手臂。待增援警力到场后,民警将被告人温某某制服,并带回派出所调查。
经法医学鉴定,李某某、梁某乙的伤势均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3.被害人李某某、梁某乙的陈述;4.证人梁某甲的证言;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在民警处警过程中,不断辱骂、殴打、咬伤执勤民警和辅警,阻碍警察依法执行公务,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 丽
2020年11月1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温某某被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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