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温某某危险驾驶罪)_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3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鼎市**镇**村**号,现住福鼎市**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20时许,被告人温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闽*****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福鼎市兰田村往灰窑村方向行驶,途经**路**桥北侧路口时,撞上前方同向由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无牌二轮电动车车尾,造成被告人温某某、被害人李某某及车后搭载的被害人朱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温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9.75mg/100ml。经福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李某某左背腰挫伤致左第11后肋骨折,左内踝挫伤瘀紫肿胀,被害人朱某某腰后及左某某及小腿前挫伤肿痛,二人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经福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温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温某某于2020年1月16日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案发后其赔偿被害人李某某、朱某某医疗费共计人民币1800元,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闽******二轮摩托车照片。

2.户籍证明、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医疗证明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福鼎市医院疾病证明书复印件、无牌二轮电动车合格证复印件、呼气式酒精测试单、谅解书、收条等书证。

3.被害人李某某、朱某某陈述。

4.被告人温某某供述和辩解。

5.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意见书、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之后主动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温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五)项的规定,从重处罚。其案发后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温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至两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文绮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温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31837****。

2.案卷材料壹册、证据材料伍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