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诉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4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人和镇桃园**组**号,现住福安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决定,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21时29分,被告人温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一辆无牌男式二轮摩托车从福安市湾坞镇浮溪村往半屿村菜市场方向行驶,行径半屿村路段时被福安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被告人温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5.2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福安市公安局扣押的涉案二轮摩托车;
2.书证: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吹气酒精测试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等;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胡某某证言;
4.被告人温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闽鼎[2019]毒检字第3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执法记录视频、吹气、抽血同步录音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自愿认罪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婷婷
2020年4月17日
附:1.被告人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安市**镇**村**号;联系方式1516055****。
2.随案移送侦查案卷1册,检察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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