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中检检一刑诉〔2020〕Z85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825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镇**路**街坊,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被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05日被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乌拉特中旗看守所。
本案由内蒙古乌拉特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20时48分许,被告人温某某醉酒后驾驶蒙LUS***号小型轿车沿乌拉特中旗**镇**大街由东向西行驶,在超越前方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蒙LF2***号小型普通客车时,两车发生刮蹭,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温某某驾车逃逸。2020年4月23日经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温某某人体血液乙醇含量为214.62mg/100ml。
2020年9月30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温某某醉酒后驾驶蒙L4F***号小型轿车由乌拉特中旗**镇**街道路西侧路外进入道路时,因操作不当,与被害人孔某某驾驶蒙L32***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温某某人体血液乙醇含量为188.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建伟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温某某现羁押于乌拉特中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告知书》各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被告人母亲李玉霞联系方式:1564782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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