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21969********,汉族,专科毕业,**联通公司**,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某某,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某某**镇**家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阿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5日被阿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0日20时12分,温某某酒后驾驶蒙F*****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松雪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荣府华庭小区门前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3月23日经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温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达205.83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及大架号拓印;2.案件来源说明、被告人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 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血液中乙醇含量达200mg/100ml以上,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俊龙
检察官助理:王重阳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阿某某;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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