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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某某危险驾驶案)_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检二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271977********,汉族,初中,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住锡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9月13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4日21时30分,温某某酒后驾驶三轮摩托车沿东一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贝子庙大街交叉路口南侧与前方同向停驶的出租车追尾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理化鉴定文书对犯罪嫌疑人温某某的鉴定结果为:399.99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道路责任认定书。    

2、证人证言:闫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锡)公(司)鉴(理化)字[2019]0331、0332号鉴定文书

5、现场勘查、侦查实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醉酒驾驶三轮摩托车沿东一环路由南向北行驶与出租车相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温某某拘役四个月零15天罚金2000元,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国安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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