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达检一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627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镇**村**社**号,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镇**小学附近,系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19时56分,被告人温某某醉酒驾驶蒙K**号东风牌小型面包车,沿达拉特旗昭君镇高头窑村南北水泥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高头窑大酒店门口处时,被执勤的交通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其抽血检验体内酒精含量为91.141mg/100ml,已达到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现场勘验;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乔媛
检察官:王宏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温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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