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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和出生地福建省仙游县,住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22时08分许,被告人温某某酒后无有效驾驶证驾驶一部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经仙游县榜头镇上墘社区“好日子KTV”门前路段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被告人温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55.0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表、立案决定书等;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4.调查笔录:仙游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调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乙醇含量为155.05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温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五日至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福新

检察官助理:朱莉

2020年2月14日

附:

(一)被告人温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二)案卷材料一册。

(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

(四)《认罪认罚具结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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