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温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温某某在朋友韩某某家吃饭,酒后驾驶苏G6****轻型封闭货车沿东王集镇伊东村东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碧波浴室附近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当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83.4mg/100ml,后被带至灌云县仁济医院抽血备检,经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测,温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2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兴平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3675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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