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温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6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繁峙县**镇**村**排**号,住所地成都高新区**乡**公司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空港新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空港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温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温某某酒后驾驶晋EQ****轻型厢式货车,搭载严某某,从成都市第二绕城高速贾家收费站附近出发朝成都高新区坛灌乡行驶。温某某行驶至高新区海螺乡万年村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货车侧翻路边,造成车辆受损,严威峰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村民方某某报警,温某某、严某某二人被送至医院。经检验,温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203.1±8.7)mg/100ml。经认定,温某某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温某某与被害人严某某达成了和解,严某某对温某某予以谅解。
归案后,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考虑温某某的醉酒程度、自愿认罪认罚、发生交通事故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温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炜姗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附:1.被告人温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015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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