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7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队**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会鹿仔岗一出租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6日被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温飘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5日23时许,被告人温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号牌为粤LH***黑色二轮摩托车,沿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明霞大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行驶至清新区太和镇明霞大道与中山路交汇处路段时,被民警查获并带至清远市**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广东中能司法鉴定所对温飘血样作乙醇定量分析,检验出乙醇浓度为:1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从重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温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莫秀莉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温某某现被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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