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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二部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温某某,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41985********,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路**号,现住地天津市北辰区**园**号楼**。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7日23时许,被告人温某某酒后驾驶白色雪佛兰牌小型汽车,车牌号津R****6,自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津民里餐厅起,沿长江道、密云路行驶,至南开区密云路与黄河道交口处,被交警拦检。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温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检测为86.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温某某驾驶车辆情况(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酒精含量告知,被告人温某某身份信息材料,其他书证材料等;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翟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筠静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候审。

2.随案移送案卷二册,起诉书八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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