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内容,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14时许,被告人温某某和朋友在大荔县**大道**门口饭店喝酒,后持C1驾驶证驾驶陕E****3号长安牌小型汽车从**路**西路到**镇**村,在**路西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陕西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温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发、破案经过、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芳
(院印)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温某某取保候审于其家中居住。
2.案卷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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