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0 月3 日20 时40 分许,被告人温某某醉酒后驾驶蒙A***** 号小型轿车沿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人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乌兰大街十字路口遇绿灯直行通过时,与沿乌兰大街由西向东驶来闯红灯左转弯的赵某某驾驶的蒙A***** 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以(呼)公交(物)鉴(酒检)字【2019】2741号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认定,被告人温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07.25mg/100ml。
后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管理土默特左旗大队以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温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承担同事故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人口信息(户籍)证明;(2)查获经过;(3)职业证明;(4)违法犯罪记录证明;(5)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6)身份证复印件;(7)驾驶证复印件;(8)行驶证复印件;(9)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10)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11)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1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3)协议。
2.证人证言:赵某某询问笔录。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温某某讯问笔录。
4.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等笔录:(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4)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王晶晶
检察官助理:李梦阳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温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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