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回检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5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镇**村,2020年3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温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蒙A*****黑色桑塔纳小型轿车,沿呼和浩特市回民区盐站西巷由南向北至北二环快速路辅路交叉路口南1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法医血液酒精含量检测鉴定,被告人温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25.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照片;血液酒精含量分析报告;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温某某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素文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件侦查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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