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刑诉〔2021〕3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123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乡**村**队**户,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乡**村出租房。2020年9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林格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温某某无证醉酒驾驶车牌号为蒙A*****小型汽车沿省道102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呼和浩特市**食品有限公司南26公里50米处时,与前方同方向停驶在道路上王某某驾驶的冀*****重型半挂牵引车、冀*****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温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和林格尔县交警大队认定,温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温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150.83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无视国法,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温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霞
检察官助理:贾远
2021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温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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