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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某某危险驾驶案)_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兰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25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兰西县,住兰西县**镇**村**屯,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18时20分许,被害人孙某甲驾驶无号牌铃木牌两轮摩托车载乘被害人孙某乙沿黑大公路由北向南逆向行驶,经黑大公路562公里处,与沿黑大公路由南向北行驶的由被告人温某某驾驶的无号牌豪爵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孙某甲、孙某乙、温某某伤,双方车辆损坏的后果。

经侦查,被告人温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37.05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谅解书等;

2.被害人孙某甲、孙某乙陈述;

3.被告人温某某供述和辩解;

4.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三份。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礼

检察官助理:徐鹏飞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温某某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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