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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某某危险驾驶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81198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系东莞市**饮食服务有限公司员工,暂住本市常平镇**村**街**号(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普宁市**镇**居委**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1日0时51分,被告人温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粤ST9***号小型轿车途经本市常平镇常马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温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57.9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一辆;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温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帅

2020年11月25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温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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