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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7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址福建省永泰县**乡**村**号,现住福建省德化县**镇**路。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2月27日被永春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9时25分许,被告人温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闽******号牌二轮摩托车从德化县浔中镇城后15号方向往浔中镇城东开发区方向行驶,行驶至浔中镇浔中路城东隧道口前路段时被德化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温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17.05mg/100ml。

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温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侦破经过、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温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温某某有危险驾驶犯罪前科,应从重处罚;无证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酌情从重处罚;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温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仁耀

检察官助理  廖玉蓉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温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659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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