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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岷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性,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9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住甘肃省定西市岷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被岷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甘肃省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22时47分,温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梅堡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中寨镇中寨村(中寨商场口)路段处时,被中寨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温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检出,被鉴定人温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2.3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接处警登记表、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酒精检测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慧玲 

 2020年9月21日

附:1.被告人温某某现住岷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8719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证人名单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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