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内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71981********,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内黄县**乡**村。2019年11月11日因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合并处罚罚款4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3月23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温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摩托车,沿省道303线由西向东行驶至省道303线井店镇法庭门前,追尾撞到一辆电动车。经鉴定,被告人温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2.8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温某某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证言;3.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图;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温某某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1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 娜
检察员:何 阳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温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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