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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某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栾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41983********,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住栾城区****村**胡同**因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经栾城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5日被栾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经栾城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被栾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温某某冒充北京某特种部队军官及部队旅长招摇撞骗,欺骗李某某与其试婚同居并诈骗李某某共计2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扣押的手机、手链、手表等物证;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购买物品账单详情、赔偿谅解协议、户籍证明信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可以从宽处理;赔偿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温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岩青

                                      检察官助理:王鹏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温某某被逮捕,现羁押在栾城区看守所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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