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20〕424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1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镇**路**号,住深圳市坪山区**村**路**号**房,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8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20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执行逮捕;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20年11月9日经本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交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执行。
辩护人石科伟,广东德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认罪认罚),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温某某在其位于深圳市坪山区**村**路**号**房的住处,通过试玩交流微信群结识了一名网友“老某某”(另案处理)。2019年10月13日,温某某向“老某某”支付了100元,“老某某”向其QQ邮箱发送了名为“2000W同名料”的文件压缩包,温某某将资料保存在自用的电脑内。压缩包内有公民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电话号码、传真、电子邮箱等公民个人信息。温某某将该文件压缩包提供给了其QQ好友“头某某”(另案处理)。经鉴定,温某某电脑主机内提取到“2000W同名料”电脑文件经去重查询后得出数据1439269条,“200多W.txt”文件经去重查询后得出数据1245275条。
2020年6月中旬,被告人温某某经QQ好友“头某某”推荐进入卡商出售注册软件账号绑定所用手机号及验证码的QQ群内,后使用下载的自动转发软件将该卡商群内的验证码消息转发至另一QQ群。该群内欲购买验证码的就向温某某发起私聊,温某某向卡商群内群主“头某某”购买对应的手机号码信息转售给向其购买的人,温某某从中赚取差价牟利,共获利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白色U盘一个、白色小米移动电话一部,黑色杰拓牌电脑主机一个,黑色移动硬盘一个;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查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对比报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信息、邮箱记录、电脑资料截图、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等;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搜查、扣押、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曾初云
检察官助理 纪怡菲
2020年11月1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已取保候审,保证人帅某某,联系电话177****58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随案移送U盘一个、白色小米手机一部、电脑主机一台、移动硬盘一个(清单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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