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开检公诉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7021976********,汉族,大学本科,张某某市**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现住:河北省张某某市桥东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某某市桥东区**村)。因涉嫌串通投标罪,2019年12月27日被张某某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1月20日被张某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某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向张某某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张某某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28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温某某私刻“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专用章”、“张某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企业养老保险申报科”2枚公章,伪造缴纳养老保险证明,并将伪造的证明文件用于其所在公司投标工程项目。后被告人温某某将私刻公章销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伪造公章的证明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丁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温某某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志恒
检察官助理:陈素君
(院印)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张某某市桥东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方式:1883136****;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及光盘1张;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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