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检公刑诉〔2019〕247号
被告人温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乡**村**路**号,住南平市建阳区**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伍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83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建瓯市**镇**村**号,住南平市建阳区**号楼**室,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83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建瓯市房**镇**村**号,住南平市建阳区**街道**市场**栋**室,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甲、伍某某、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2019年8月11日、2019年10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左右,被告人温某甲从黄某甲(另案处理)处代理非法的普瑞斯mt4外币网络投资平台,并谈好按诈骗的总金额分成(温某甲占七成,黄某甲占三成)。该平台系非官方的普瑞斯外币投资平台,先由业务员以虚假的女性身份通过facebook(脸书)交友平台和“line”、“whatsAPP”聊天软件,与台湾、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家的男子聊天,骗取对方信任,谎称自己在交易所上班,有内幕布消息,诱骗对方在网站平台上注册“入金”(充值)投资,然后在后台操控涨跌行情走势,让投资者亏损,达到诈骗的目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美墅温哥华小区窝点诈骗事实
2018年10月左右,被告人温某甲在南平市建阳区**小区**号楼**室设立诈骗窝点,由被告人伍某某负责该窝点,并招聘了被告人魏某某及成某某、朱某某等业务员且对他们进行培训。魏某某在虚拟网络中自称“叶芸”,伍某某冒充业务经理,二人相互配合,成功骗取了被害人杨某乙26000美元,折合人民币175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记录单、报案材料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朱某某、成某某、林某甲、黄某甲等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温某甲、伍某某、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辨认笔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附光盘1张)、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等
6、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光盘四十三张。
二、福州鼓楼区新都会花园广场窝点诈骗事实
2018年10月左右,被告人温某甲、陈某某(另案处理)在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171号新都会花园广场9楼B组成立品艺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郑某甲(另案处理)担任公司经理,负责管理平台、业务员培训等事项。温某甲(另案处理)担任公司后台,负责与平台技术员联系,传递平台制造的虚假交易行情、向平台申请“拉爆行情”、审核客户出入金等事项。杨某甲、林某乙(二人均另案处理)作为公司主任,负责管理手下业务员,配合业务员诱骗被害人在平台投资交易。林某丙、陈某甲、黄某乙、罗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虚构女性身份扮演业务员引诱被害人在平台注册入金。杨某甲、林某乙则以经纪人名义为被害人提供交易行情,与业务员配合引诱被害人继续在平台入金。后普瑞斯MT4平台技术员利用后台操控行情走势、限制提现等方式造成被害人亏损。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林某丙虚构陈静娜,谎称掌握交易的内幕消息,以line聊天方式引诱被害人黃璟崙、吴某甲、李某某在平台注册入金,后杨某甲以经纪人陈建国名义为被害人提供交易行情,与林某丙配合分别骗取被害人黃璟崙121009美元(折合人民币816810.75元)、吴某甲3119美元(折合人民币21053.25元)、李某某7523美元(折合人民币50780.25元)。
(2)陈某甲虚构林芳,谎称掌握交易的内幕消息,以line聊天方式引诱被害人徐某某、吴某乙在平台注册入金,后被告人杨某甲以经纪人陈建国名义为被害人提供交易行情,与陈某甲配合分别骗取被害人徐某某11935美元(折合人民币80561.25元)、吴某乙6297美元(折合人民币42504.75元)。
(3)黄某乙虚构陈思琳,谎称掌握交易的内幕消息,以line聊天方式引诱被害人胡某某、万某某、郑某乙在平台注册入金,后杨某甲以经纪人陈建国名义为被害人提供交易行情,与黄某乙配合分别骗取被害人胡某某4876美元(折合人民币32913元)、万某某11625美元(折合人民币78468.75元)、郑某乙2153美元(折合人民币14532.75元)。
(4)付某某(另案处理)虚构张榕欣,谎称掌握交易的内幕消息,以line聊天方式引诱被害人郑某丙、陈某乙在平台注册入金,后杨某甲以经纪人陈建国名义为被害人提供交易行情,与付某某配合分别骗取被害人郑某丙99077美元(折合人民币668769.75元)、陈某乙1232美元(折合人民币8316元)。
(5)罗某某虚构李筝,谎称掌握交易的内幕消息,以line聊天方式引诱被害人黄某丙、王某某在平台注册入金,后林某乙以经纪人”MrLin”名义为被害人提供交易行情,与罗某某配合分别骗取被害人黄某丙1075美元(折合人民币7256.25元)、王某某1324美元(折合人民币8937元)。
(6)卢某某虚构李珍连,谎称掌握交易的内幕消息,以line聊天方式引诱被害人范某某在平台注册入金,后林某乙以经纪人”MrLin”名义为被害人提供交易行情,与卢某某配合骗取被害人范某某2778美元(折合人民币18751.5元)。
(7)陆某某(另案处理)虚构刘子晴,谎称掌握交易的内幕消息,以line聊天方式引诱被害人“阿德”在平台注册入金,后林某乙以经纪人”MrLin”名义为被害人提供交易行情,与陆某某配合骗取被害人“阿德”324美元(折合人民币2187元)。
(8)陈章光(另案处理)虚构沈轶娜,谎称掌握交易的内幕消息,以line聊天方式引诱被害人林某丁在平台注册入金,后林某乙以经纪人”MrLin”名义为被害人提供交易行情,与陈章光配合骗取被害人林某丁1070美元(折合人民币7222.5元)。
(9)林某丁(另案处理)虚构女性身份,谎称掌握交易的内幕消息,以line聊天方式骗取被害人“PARKHYUNGJIN”(LINE昵称“死者无言”)在平台注册入金1000美元(折合人民币6750元),后被告人林某乙继续骗取被害人““PARKHYUNGJIN”19085美元(折合人民币128823.75元)。
(10)张某乙(另案处理)虚构张翠珍,谎称掌握交易的内幕消息,以line聊天方式引诱被害人颜某某在平台注册入金,骗取被害人颜某某1020美元(折合人民币6885元)。
2019年1月21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伍某某、魏某某在南平市建阳区**小区**号楼**室被民警抓获;同日15时许,被告人温某甲在福州市罗源县滨海新城写字楼3号楼31层电梯口处被民警将抓获,归案后,三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福州品艺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客户出入金明细、工资表、奖励业绩提成表、客户确认表(自制)、业绩表、三方身份定位、官网及客户注册网址、辨认笔录、聊天截图、汇率表、指定管辖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黄某甲、林某乙、陆某某、罗某某、陈某甲、温某乙、张某乙、黄某乙、杨某甲、郑某甲、林某丙、卢某某、付某某、颜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黄某丁、郑某丙、黄某丙、李某某、郑某乙、范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温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指认笔录、照片、远程勘验工作记录(附光盘1个)、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附光盘1个)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甲、武某某、魏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投资交易平台,通过后台操控等欺诈手段骗取被害人资金,其中被告人温某甲参与诈骗人民币2177023.5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武智斌、魏某某参与诈骗人民币175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甲、武智斌、魏某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温某甲、武智斌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魏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
此致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家兴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温某甲、伍某某、魏某某现羁押于南平市建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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