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诉刑诉〔2018〕90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1***********,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出生地福建省明某某,住福建省明某某**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7月10日被明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8日被明某某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明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0月17日向明某某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8年10月18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8年10月19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0日6时42分许,被告人温某某驾驶闽**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明某某河滨北路由东向西方向行驶,行至明溪河滨北路**路口路段右转弯时,刮碰到同向驾驶悬挂车牌为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的被害人邱某某,造成被害人邱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温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并配合交警现场取证及后续调查工作。明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8年6月22日对该起事故作出认定,认定温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邱某某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明某某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中联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恒正司法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5.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明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提供的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驾驶机动车在交叉路口路段超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四项,造成1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明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谢建雄
2018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温某某现取保候审,住福建省明某某**乡**村**号,联系电话:136********。
2.本案卷宗贰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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