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5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温某某驾驶蒙A*****号小轿车行驶至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清泉街路口时,与由北向南在人行横道上徒步过道路的被害人王某某发生碰撞,致王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王某某经内蒙古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温某某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温某某主动投案。后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达成三方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6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同时对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旭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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