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19〕277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430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汽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路**号**幢**,住重庆市巴南区**小区**栋**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温某某驾驶渝D1****重型货车由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方向沿巴滨路往南岸区方向行驶,当该车行驶至巴南区巴滨路珠江城路段时,与前方同车道行驶的由被害人何某甲驾驶的渝BC****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该二轮摩托车上何某乙、何某丙二被害人当场死亡、何某甲受伤经医治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温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温某某电话报警,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死亡证明、驾驶信息、行驶轨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熊某某、刘某某、何某丁、唐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车辆司法鉴定、被害人死因司法鉴定等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笔录及图片;
6.道路交通事故监控视频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造成三人死亡、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温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温某某案发后电话报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如果全额赔偿被害人,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邓维锋
2019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温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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