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温某某交通肇事案)_卓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卓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卓检公诉刑诉〔2019〕76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4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卓某某,住址卓某某******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9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9日13时24分时,被告人温某某驾驶无牌照红岩牌自卸货车沿S105线由东向西行驶到旗下营战备路与105省道十字路口时,与沿战备路由南向北行驶的赵某某骑乘的雅迪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赵某某重伤二级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温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受害人赵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1)受案登记表;

(2)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5)扣押物品清单;

(6)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的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

(7)被告人温某某的户籍信息。

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内蒙古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道路交通事故视听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明知是无牌证的机动车辆而驾驶,严重超载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卓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春华

2019年11月4

附:

    1.被告人温某某现在其住所地被依法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