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6〕211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街**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2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6月8日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15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温某某驾驶陕A****5号轻型箱式货车,沿高油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西安市临潼区油槐街办康贺村路段时,与沿该路由南向北横过公路的行人张某某相撞,致张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学鉴定:张某某符合骨折并休克死亡。经公安临潼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西公(临)交认字[2016]第303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温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
2、被告人供述;
3、证人证言;
4、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
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
6、陕西中正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
7、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书送达告知笔录;
8、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9、户籍证明等其它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许婧
2016年7月22日
附:1、被告人温某某现羁押于临潼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照片说明一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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