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19〕128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4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021947********,壮族,小学文化,退休工人,住钦州市钦南区**路**号**幢**室。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2019年1月16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对其监视居住。
被告人温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021950********,汉族,小学文化,退休工人,住钦州市钦南区**路**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2019年1月16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颜某甲(绰号:颜某乙),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021956********,汉族,小学文化,退休工人,住钦州市钦北区**街**巷**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2019年1月16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021967********,汉族,初中文化,摩的司机,住钦州市**街**园**栋**室。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2019年1月16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温某某、颜某甲、钟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份,原钦州市*甲厂**厂兼并钦州市**厂后原属**厂的土地为职工集体所有并要求回收该土地给职工处理为由,成立领导小组(其中朱某某(另案处理)为组长,被告人梁某某及陈某甲(另案处理)为副组长,陈某乙及被告人温某某等人为组员),并纠集被告人颜某甲、钟某某等人,组织原钦州市*丙厂**厂大门设置障碍围栏、路障、搭建棚屋等,安排人员轮班职守,不给钦州市**工贸有限公司、钦州市**有限公司的车辆进出,导致上述两公司无法正常生产经营,致使两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经广西中阳**事务所**公司评估:钦州市**工贸有限公司因停产致使801吨矿渣粉变质失效,损失价值人民币186887元;钦州市**有限公司停产致使损失价值人民币16882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温某某、颜某甲、钟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中梁某某、温某某为首要分子,颜某甲、钟某某积极参与,其四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四人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福全
2018年5月13日
附:1.被告人温某某、颜某甲、钟某某现押于钦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梁某某现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3687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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