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温某某、陈某某等3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温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602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为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村**组**号,无固定职业,2020年4月2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20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321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为青海省海东地区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乡**村**号,无固定职业,2020年4月2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20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81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为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镇**组**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20年4月2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陈某某、梁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分别于2020年9月8日、10日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期间,本院于2020年8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梁某甲、温某某、陈某某先后所谓的“1040阳光工程”,在长沙市开福区月湖进行传销活动。该组织没有任何实质产品,纯粹以“拉人头”方式进行传销。传销人员花3800元取得参与资格后,最多可以再购买21份虚拟产品,除第一份为3800元之外其他每份产品3300元,合计69800元。该组织由低到高分为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总管和大总管等级别,按传销人员购买份额以及发展下线多少实行五级三阶制晋升级别。该组织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该组织,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

被告人温某某2017年3月加入该传销组织,2019年6月成为老总,任该传销组织的经晨窗口,负责管理、监督该传销组织梁某甲家庭、王某甲家庭、卢某某家庭、毛某某家庭、周某某家庭、王某乙家庭的学习、在岗情况。经查证,该六个传销家庭共有传销人员179人。被告人陈某某2018年10月加入该传销组织,2020年2月担任被告人温某某负责管理的王某甲家庭自律配合,负责管理家庭中传销人员的内务、作息等,该家庭共有成员35人;被告人梁某甲2014年加入该传销组织,2018年初至2020年4月担任被告人温某某管理的梁某乙家庭的能力主管,负责给家庭成员上课洗脑,该家庭共有成员37人,2020年4月9日,被告人梁某甲升为老总级别。

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温某某、陈某某、梁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三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笔记本、传销人员结构图等书证及物证照片;2.被告人温某某、陈某某、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陈某某、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陈某某、梁某甲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三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温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均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雨佳

2020年9月10日

附:

被告人温某某现逮捕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被告

人陈某某现逮捕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被告人梁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57062****)。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_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