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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某某、门某某等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虞检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 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11981********,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工作单位:河南昊鑫企业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黄殿坑1号楼4单元72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1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门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5221997********,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工作单位:河南昊鑫企业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路**街**号楼**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1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女, 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工作单位:河南昊鑫企业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1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02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工作单位:河南昊鑫企业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住河南省周口市**道**号楼**。因本案于2019年1月1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等4人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6日、11月21日将本案退回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同年10月6日、12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8日,陈某乙(另案处理)出资在河南郑州市郑东新区成立了河南昊鑫企业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鑫公司”),该公司由刘某甲(另案处理)负责具体业务,由张某某(另案处理)任法人代表,昊鑫公司于2018年7月起为“闪电虎”、“雏鹰”、“甜兔”等多家网贷APP实施有偿催讨业务,逐渐形成了以陈某乙、刘某甲为首,靳某某(另案处理)、王某甲(另案处理)、王某乙(另案处理)、李某某(另案处理)为重要成员,温某某等9名催收组长及下属的50名催收员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有严密的工作纪律和管理制度。在催讨过程中,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通过电话、彩信、微信等方式辱骂、恐吓、发送PS侮辱图片骚扰借款人及其亲友,迫使其还款,严重干扰了数百户家庭的正常生活秩序。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为摄取高额非法利益,通过“七天乐享”和“畅某某花”等套路贷借款平台,以低息为诱饵,隐瞒“砍头息”、“逾期费”等方式骗取被害人的财产。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发展过程中,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数万条。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财产权利,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被告人温某某负责的小组实施的寻衅滋事情况分述如下:

(一)被告人门某某实施的寻衅滋事:

1、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门某某伙同陈某丙(另案处理)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杨某某进行催债。

2、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门某某伙同陈某丙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倪某某进行催债。

3、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门某某伙同陈某丙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郭某某的关系人进行催债。

4、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门某某伙同陈某丙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陈某丁进行催债。

(二)、被告人陈某某实施的寻衅滋事:

1、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发送辱骂或恐吓信息、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张某某进行催债。

2、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洪某某进行催债。

3、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叶某某进行催债。

4、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发送辱骂或恐吓信息的手段对借款人李某某进行催债。

5、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孙某某进行催债。

6、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发送辱骂或恐吓信息、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王某丙进行催债。

7、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马某某进行催债。

8、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黄某乙进行催债。

9、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周某某进行催债。

10、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刘某乙的关系人进行催债。

11、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金某进行催债。

12、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发送辱骂或恐吓信息的手段对借款人黎某某进行催债。

13、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胡某某进行催债。

14、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齐某某的关系人进行催债。

15、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乔某某某某催债。

(三)、被告人张某乙实施的寻衅滋事:

1、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乙以发送辱骂或恐吓信息、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曹某某进行催债。

2、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乙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王某丁进行催债。

3、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乙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王某戊进行催债。

4、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乙以发送辱骂或恐吓信息、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丁某某进行催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金娜、叶某某、孙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温某某、门某某、陈某某、张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视听资料:手机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门某某、陈某某、张某乙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伙同门某某、陈某某、张某乙多次辱骂、恐吓或滋扰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晶     

年一月二十二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温某某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2、被告人门某某、陈某某、张某乙现均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3、随案移送侦查卷43册、检察卷一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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