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防区检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8221974********,壮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住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镇**路**号。2019年5月吸食毒品海洛因被处以强制隔离戒毒,2019年6月27日,经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执行逮捕。1996年6月11日因犯抢劫罪被防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9年12月2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防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07年11月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822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住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路**小区**楼(租房)。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9年05月16日被传唤至防城公安分局接受调查。因被告人钟某某患有严重疾病,2019年5月17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9日,被防城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钟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同月28日、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9日、12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1月9日、2020年1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27日、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16日9时许,黄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温某某100元人民币毒品海洛因并发100元人民币微信红包给温某某,温某某用餐纸包了1小包毒品海洛因,跟被告人钟某某说有便衣跟踪他,叫钟某某把毒品海洛因放到了防城区工会小区门口的菠萝树根下,黄某某拿到毒品海洛因之后在微信上跟温某某讲拿到了。10时许,黄某某又发100元人民币的微红包给被告人温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温某某同样是将1小包毒品海洛因用纸巾包好放在防城镇医院旁边(防城区教育路大修厂附近)的一个电线杆下,让黄某某去拿,黄某某拿到毒品海洛因之后在微信上跟温某某讲拿到了。14时许,黄某某再发100元人民币的微红包给被告人温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温某某同样是将1小包毒品海洛因用纸巾包好,跟被告人钟某某说有便衣跟踪他,叫钟某某把毒品海洛因放到了防城镇医院旁边(教育路大修厂附近)的一个电线杆下,并叫黄某某去拿,黄某某拿到毒品海洛因之后在微信上跟温某某讲拿到了。
2.2019年5月16日10时许,吴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温某某100元人民币毒品海洛因并发100元人民币微信红包给温某某,温某某拿了1小包毒品海洛因走到防城区工会小区九岭捡了1个利群的烟盒,将1小包毒品海洛因放进利群烟盒后放到九岭门口一颗菠萝树下,并拍照片给吴某某,没过多久,吴某某在微信上跟其讲拿到了。15时许,吴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温某某要购买100元人民币毒品海洛因并再发100元人民币微信红包给温某某,温某某把毒品海洛因放在防城区工会小区门口一辆小货车车头对着的门口的一个白色盒子里,没过多久,吴某某在微信上跟其讲拿到了。吴某某拿到毒品海洛因驾驶电动车经过爱国市场时被抓获,在吴某某身上搜出1小包购买毒品海洛因,净重为0.07克。
3.2019年5月16日16时许,卢某某用微信联系被告人温某某要购买4克毒品海洛因, 每克650元人民币谈好价钱后,卢某某微信转账2600元人民币给温某某。收了钱之后,温某某就把4克毒品海洛因装在一个快递盒子里,用透明胶布封好,上面写有一个华字和卢某某的电话1817701****。然后让知道是毒品海洛因的钟某某将盒子拿到防城港市**总站托运,钟某某托运完之后把班车车牌和到站时间电话告诉温某某,温某某打电话告诉卢某某。21时许,卢某某雇佣摩托车司机到东兴汽车站取毒品海洛因包裹时被抓获,卢某某随后也被抓获。经称量,被告人温某某寄给卢某某毒品海洛因净重3.83克。
2019年5月16日晚上,被告人温某某在家中被抓获,在卧室搜到1小包毒品海洛因,在其骑的摩托车车兜里搜到2小包毒品海洛因,净重分别为0.84克、0.40克、0.0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子称、毒品(照片)、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电话清单和转账记录等物证、书证;
2.证人吴某某、卢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温某某、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搜查、核称、封存、辨认、提取等笔录;
5.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被告人钟某某明知是毒品仍帮助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在被告人温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给黄某某、卢某某的犯罪事实中,温某某与钟某某以共同犯罪论处,温某某系主犯,钟某某系从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赵天富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温某某现羁押于防城港市第二看守所;钟某某因病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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