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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某某、邓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住化州市**农场*队宿舍**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经本院批准后被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住化州市**农场*队宿舍**号,于2014年12月16日因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后被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邓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温某某、邓某某伙同陈某某(已判刑)、李某某(已判刑)等人来到化州市**街道办**桥头***大排档吃夜宵喝啤酒,醉酒后,陈某某因看不惯同在***大排档吃宵夜邻桌的被害人林某某,就伙同李某某、温某某、邓某某等人随意殴打林某某,陈某某用拳脚踢打林某某,邓某某拿起一张塑料胶凳砸伤林某某,随后温某某就拿出两条铁水管,递给李某某一条铁水管,继续追打林某某,造成***大排档当天无法进行经营。经化州市公安局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林某某进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鉴定结果为:林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被告人温某某、邓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本人罪行,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笔录;8.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邓某某,伙同多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温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温某某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两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邓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邓某某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两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嘉荣

2020年2月13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温某某、邓某某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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