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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某某、莫某甲等四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广东省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封检刑诉〔202038

被告人温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41988********,汉族,广东省五华县人,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县**镇**村,现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路**地带A栋**号房。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温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由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封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莫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51994********,汉族,广东省封某某人,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广东省封某某**镇**村委会**村。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莫某甲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由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封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莫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51995********,汉族,广东省封某某人,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地为广东省封某某连**镇**村委会**村**号,现住广东省端州区**镇**村**巷**号。2019年11月16日,被告人莫某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由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封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霞,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11986********,蒙古族,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旗**镇**村**号**户,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房。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由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庆县看守所。

本案由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莫某甲、莫某乙、张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2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四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四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被告人温某某、莫某甲、莫某乙、张某某陆续在“抵押车”微信群内接受他人购买车辆档案信息的请求,并通过微信号向“上家”以每条信息65元至80元不等的价格,获取含有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车辆抵押状态等信息的“三页信息”,再以70元至100元人民币不等的价格转卖给他人。

经核实,被告人温某某从2019年9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违法所得共计48706元。被告人莫某甲从2019年9月底至2019年11月期间,违法所得共计19774.5元。被告人莫某乙在2019年11月期间,违法所得共计8570元。被告人张某某在2019年4、5月份至11月份期间,违法所得共计58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19份;2、证人证言四份;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1份;4、辨认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若干份;5、书证若干。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莫某甲、莫某乙、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莫某甲、莫某乙、张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四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四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莫某甲、莫某乙、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娟

2020年3月20日

附:1、被告人温某某、莫某甲、莫某乙现羁押在封某某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德庆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五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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