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温某某、胡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西检刑诉〔2019〕973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211995********,汉族,初中文化,南宁市**商贸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住南宁市兴宁区**村**队**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0日经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41998********,壮族,高中文化,南宁市**商贸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上林县,住南宁市西乡塘区**路**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0日经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覃某甲,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41998********,瑶族,初中文化,南宁市**商贸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上林县,住南宁市西乡塘区**村**门**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0日经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95********,汉族,高中文化,南宁市**商贸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住南宁市西乡塘区**村**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0日经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覃某乙,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81996********,壮族,初中文化,南宁市**商贸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扶绥县,住南宁市西乡塘区**园**路**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0日经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卢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51994********,壮族,大学本科文化,南宁市**商贸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南丹县,住南宁市西乡塘区**村**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0日经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某某甲,女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72000********,汉族,高中文化,南宁市**商贸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住南宁市西乡塘区**村**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0日经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111993********,汉族,大专文化,南宁市**商贸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镇**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0日经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某某乙,曾用名某某丙,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71995********,汉族,大专文化,南宁市**商贸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钟山县,住南宁市西乡塘区**村**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0日经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212000********,汉族,小学文化,南宁市**商贸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住南宁市西乡塘区**村**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0日经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覃某丙,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312000********,壮族,初中文化,南宁市**商贸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大化瑶族自治县,住南宁市西乡塘区**路**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0日经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女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211997********,壮族,高中文化,南宁市**商贸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住南宁市良庆区**镇**社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0日经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胡某某、覃某甲、赵某某、覃某乙、卢某甲、某某甲、蔡某某、某某乙、杨某某、覃某丙、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9日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犯罪发生地为南宁市西乡塘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17日移送我院,我院于2019年7月18日收到并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日19时许,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治安大队民警在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园**号**栋**号房南宁市**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的工作人员有利用网络进行开设赌场的嫌疑。经查,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温某某、胡某某、覃某甲、赵某某、覃某乙、卢某甲、某某甲、蔡某某、某某乙、杨某某、覃某丙、周某某被分别招聘进入南宁市**商贸有限公司工作,利用互联网、微信发布“****”赌博网站的信息,招揽赌客在该网站注册并充值后进行参与网络赌博。被告人温某某、胡某某、覃某甲、赵某某、覃某乙、卢某甲、某某甲、蔡某某、某某乙、杨某某、覃某丙、周某某等人按照所招揽赌客下注金额获得奖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案件受理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搜查证、扣押清单、提取笔录、从扣押的电脑和手机提取打印的信息资料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卢某乙、黄某某、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温某某、胡某某、覃某甲、赵某某、覃某乙、卢某甲、某某甲、蔡某某、某某乙、杨某某、覃某丙、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温某某、胡某某、覃某甲、赵某某、覃某乙、卢某甲、某某甲、蔡某某、某某乙、杨某某、覃某丙、周某某十二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胡某某、覃某甲、赵某某、覃某乙、卢某甲、某某甲、蔡某某、某某乙、杨某某、覃某丙、周某某开设赌场,十二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十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因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韬

2019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温某某、胡某某、覃某甲、赵某某、覃某乙、卢某甲、某某甲、蔡某某、某某乙、杨某某、覃某丙、周某某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案卷5册,光盘24张随文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