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93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4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德昌县,住德昌县**镇**村**组**号。2020年3月29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德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德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昌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4199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德昌县,住德昌县**镇**村**组**号。2020年3月29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德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德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昌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41990********,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德昌县,住德昌县**院**区。2020年3月29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德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德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昌县看守所。
被告人温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41985********,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德昌县,住德昌县**镇**花园。2020年3月29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德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德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5月9日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四被告人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温某某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王某甲、温某某共谋后,下载、注册“闲聊”APP及“熊猫麻将”APP,在闲聊软件内建立闲聊群“胜希然”,制定抽房费规则,组织闲聊好友在熊猫麻将APP进行赌博,再通过在闲聊群内收发红包的方式进行输赢结算,从中抽头获利70余万元。案发后,四被告人投案自首。2020年6月8日,被告人温某某退清了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扣押物品决定书及清单;
2、 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情况说明等;
3、 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等多人的证言;
4.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调取电子证据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王某甲、温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抽头获利70余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案发后四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四被告人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王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到四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退清了全部赃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温某某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秀兰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王某甲现羁押于德昌县看守所;被告人温某某住德昌县**镇**花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1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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